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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作者:佚名 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调研报告

  本文根据词的习惯,仔细阅读英国、德国、日本、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建设相关内容,分析习惯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并试着提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是好的,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传统的基础。风俗编纂是了解风俗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

  造成一个国家的坏这一点,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民族风俗,即习惯。因此,不可能指望行政管理的完善而无视国家的习惯制定法律和法令。习惯是任何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之源。许多法律规则直接源于习惯。

  第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习惯对人格影响的背景。

  人类中心主义意味着法律适用于一个种族群体,一个国家,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有法律,并适用于他或她在的任何地方。孟德斯鸠在其“法的精神”的原因分析日耳曼法律属于人民,和他认为环境因素影响德国的生活方式,他们喜欢分居,分居生活的群体产生自己的习惯和各自的方法处理问题,当天的日耳曼组在一起,他们自然有各自的一些习惯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属于孟德斯鸠人民对社会主义理解的起源。

  (2)个人主义对英国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这属于人民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世界法律发展方向,威廉是诺曼底公爵,法国,英格兰王国征服英格兰后,他并没有使他们的领土的一组原始注入法律制度在英国,但在原英格兰的风俗习惯,尊重当地人民做判断,因此有效地减少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的统治在英格兰。后来,亨利二世在英国继续他的个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他定期派遣巡回专员到全国各地,根据日耳曼习惯法和当地习俗以及王室法令处理案件。他们认为正确、合理、不违反国王法令的任何风俗习惯,都被确认为他们判断的基础。他们经常聚集在议会的中央席位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支持彼此的决定。这样,它们所基于的一些习惯就以判例法的形式成为了普通法。简而言之,英国的“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国家或普遍习惯的接受和概括;英国的共同习惯成为了普通法。通过这一措施,统一了中央的司法权,削弱了地方领主的司法权。

  这一习惯在后来的英国殖民统治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当英国统治香港,他们不直接适用英国法律的华人社区,但只有英国的法律应用两个或一个方面英国时,导致的结论是,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是人文主义。当地的华人社区仍然诉诸清令,而英国立法机构只有在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才会介入。结果,一个政府和两个司法机关逐渐接受和承认了英国法律的价值。到了20世纪70年代,当地华人自愿放弃了作为法律适用基础的大清条例,原本的人文主义最终演变为领土主义。《大庆成文法》已不再适用,但其中的一些规定仍在华人社会中以习惯的方式存在着。詹宁斯指出,治理是一种合作功能,仅靠法治无法促进合作行动。惯例有助于使民主发挥作用,并使国家机构比以往更加协调。这就是人文主义的好处。这是促进司法统一的一种调节方式。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文主义就像一锅炖过的汤,它的营养价值得到了很好的保存。在英国和香港一样,当地人的良好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存。这些都有利于地方法律文化的传承。

  第二,风俗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的“当代使命任务的立法和法律”充分表达了反对意见,立即制定成文法典,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他的主要观点是:“法律首次生产的习俗和信仰的人,第二个是橡胶Yu Faxue立场是,法律完全由休耕,沉默和坚持~ ~过程,而不是任意的法则是什么。”由此可见,国内法应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形成的,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过于仓促而无法制定法律,必然导致对法律原则的讨论不足,从而导致法律无法实施。如果公众不能充分理解它的法律原则,那么它的实施效果就会很小。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我看来,这种习惯不仅是日耳曼人的习惯,也是罗马法的习惯。

  (2)萨维尼研究方法中止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颁布的《民法》于1900年1月1日生效,至今仍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民事法典的颁布,确实会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进了历史和研究不再是传统的习惯,但专注于Fadian理论研究,如何使代码逻辑结构可以更完美,它真的可以使代码系统更加完整。此时,我不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会突然终结?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原因:首先,德国出现你喜欢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其最著名的理论是哲学,哲学使人投机,变得紧张,合乎逻辑的,他们觉得逻辑自我完善,所以制定一个严格的逻辑系统的民法典的第一选择是德国人;第二,政治和经济需要的时间。德国的统一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的统一受到教会势力的阻碍。此外,英法两国也不希望中欧出现一个强国来破坏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的法典,维护这一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民族团结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仅扫除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而且给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将思想法典化。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编纂的影响。但是过多的关注代码本身很难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因为代码是滞后的,不可能完全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族留下的习惯和民族精神在此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1)日本文化的启示。

  一位学者将日本文化描述为一种“洋葱”文化,当我们把它一块一块地剥开时,我们会发现它没有核。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值得思考。当你仔细观察日本,你会发现相扑仍然很受欢迎,你会发现日本人喜欢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尚仍然很迷人,和服也很端庄。这些都使我们对日本的法律现代化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2)风俗在日本法制现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倒幕运动开始的。“倒幕”运动的成功,重新确立了皇帝的统治模式。为下一阶段的中央集权打下非常深厚的基础。为首的大久保litong,内阁实施了一系列集中政策:(1)废除fians和采购县、并返回版权;(2)废除学者的状态,农民、工人和商人,实现一个新的身份和建立一个新的户籍制度;(3)在文化和教育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国家义务教育;(四)实行再生产、发展政策,依靠国家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在法律构建方面,法国法典是照搬翻译过来的。通过一系列的这些政策,日本的现代化进程得以加快。大久保等人希望进一步离开亚洲,加入欧盟,从而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大久保被暗杀,因为改革太过激烈,改革太过不习惯。新的ITO进一步反映出,改革不仅要力度更大,而且要更加注重习惯。因此,伊藤博文因此,德国与日本国情相似,德国普鲁士法律基础大纲的蓝图,日本宪法,皇帝就像一个人的头,政府就像一个人的心,议会两院的两个手臂,军队就像男人的拳头,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人的身体,人的两条腿的人。在此基础上,Hirobuto以日本人民习惯的自然观念为基础,建立了日本的宪政。在此基础上,1889年,天皇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在模仿德国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法制现代化基本完成。例如,日本民法规定:“如果为某一具体行为选择了虚假的地址,则该行为应视为地址。”假地址制度,是日本采用的结合本土风俗的制度。这一原则在德国民法中没有使用,因为德国有多个称谓,所以没有必要使用虚假的称谓。

  第四,习俗对中国传统法律建构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民事纠纷,如结婚案、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当时,统治者严刑峻法,民事法律制度不发达。人们经常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解决民间纠纷,在当地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被大家所遵循。当时的低级官员和他的法律助手们都仔细地注意着他的这些习惯。事实上,下级官员不需要按照惯例来审判案件,他们可以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审判案件等等。然而,这些地方习俗被他们巧妙地运用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判断要被当地人所接受,并使这些判断符合礼制的规定,从而发挥教育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方面的努力有助于规范其管理。以清代为例,地方风俗经过政治官员的监督和安排,被编入省级数据库,在法律通知中引用这些风俗,以纠正基层不健康的风俗习惯。此外,有代表性的地方做法也被纳入了官方的国家守则。最著名的例子是:延续两个祠堂的做法在1775年被纳入第78条民法(5)。它规定:“如果继承人可能是唯一的儿子,那么他和他的父母有着同样的激情,允许他延续祖传的婚姻。”它有很多的威望,它有很多的威望。它有很多的威望,它有很多的威望。它有很多的威望,它有很多的威望。继任者在今天,“房利美和房地美ZongTiao”虽然系统已经不是成文法规定的,但这样的习惯在农村社会仍普遍,刘Zuoxiang说过,习惯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成为人们的心理或意识,积累与内隐文化形式在社会生活功能。

  第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有两点启示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要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国、德国、日本的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一种保守的表现。相反,尊重各国法制改革中的习惯,可以使法制改革更加稳定。对于一个有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僵化和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很少强调对民商习惯和做法的尊重。在2500份法律文件中。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根据习惯”,只有一部法律强调商业习惯。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在同样的2500条法规中,令人吃惊的是有1015条(2412条)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各种“政策”。政策能解决一切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尊重风俗习惯的深厚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的习惯,并以此为基础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法制体系。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法律才能更好、更全面地执行。

  二是要注意自定义排序。也许有人会因为人口流动频繁、习惯运用不便等各种原因而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但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自定义编译。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中国人有一个传统的“乡亲”和“迁土”的观念。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向乡亲借钱的现象很普遍,打工多年回家的农民工也很普遍。风俗习惯纲要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同民族之间的各种纠纷。其次,风俗编纂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宝贵财富。《民商法》的编纂促进了法理学和法制史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民商法理论的发展,进而得出我国民商法的制定应更加关注民族习惯的结论。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的时候,为了方便人们,应该总结出一些共同的习惯和做法,然后对各省的共同习惯进行总结,从而丰富我国的文字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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