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调研报告   您当前位置:银行竞聘网 >> 调研报告 >> 浏览文章
 
浅谈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建设
作者:佚名 日期:2020年08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调研报告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名义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建立宪法法院,明确其职责范围、审查程序和效力体系。

  违宪审查是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审查,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并决定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审查。

  总体评价中,初步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已不复存在。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违宪行为审查的主体。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规章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和审查程序。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的宪法审查制度存在着缺陷和漏洞。

  第一,效果不佳。自宪法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履行过这一职责。我们国家是否有违宪行为,当然没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违宪审查的主观上持谨慎态度。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这一程序,对我国宪政建设产生的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就难以估计,应谨慎对待。第二,客观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会议制度,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立法任务和决策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完成违宪审查。

  第二,审查过程粗糙且不可行。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和审查程序。但是,该程序设计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不设立立案程序,公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就不执行,也没有办法检查是否受理。此外,整个审查过程也是封闭的,没有辩论,没有听证会,审查结论也是封闭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取消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反了宪法第66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有权撤销违反宪法,当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并有权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和立法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显而易见的是,上述条文没有检讨《基本法》;没有审查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宪行为;也没有审查执政党的违宪行为。

  第四,没有违宪的制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凡是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但如何追究,在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制裁,如果对那些违反宪法的人没有威慑作用,就不能有效地防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二、中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首先,要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特别是要解决违宪的审查机构与人大的相容性问题,以免损害中国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其次,社会对改革力度的接受程度应符合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使人们在心理和行为上都能接受。第三,关注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第四,司法中立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的自省行为不仅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而且缺乏有效性,应予以摒弃。

  (1)普通法院审查不符合我国国情。

  一般法院审查模式起源于美国,对维护美国宪法权威、实施宪政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模式在中国行不通。

  首先,这个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的。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下级法院审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是不合逻辑的。显然,这种审查制度无法解决审查机构与NPC之间的兼容性问题。

  其次,普通法院的审查模式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不仅是一个规范的判断过程,有时也是一个政治判断过程。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违反了司法中立和司法不干涉政治的原则,不具有最佳性。

  (2)宪法委员会模式不是最好的选择。

  宪法委员会模式来自法国。我国许多学者倾向于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从事违宪审查的工作。究其原因,是这种模式与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相适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度兼容。但是,这种模式可以借鉴,而不是最好的选择。这是由于宪法委员会自身的缺陷:第一,宪法委员会是一种预防措施,不是事后检验,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审查;第二,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方式缺乏独立性,政治大于司法,司法独立难以实现。最后,宪法委员会采用的是一审终审制度,这容易使判决不科学,更容易受到法官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三、宪法法院模式是我国的最佳路径。

  宪法法院模式起源于奥地利,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宪法法院是一个具有司法和政治双重性质的机构,这一点更为明显。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宪审查权是宪法法院独有的权利。审查宪法的权力集中在宪法法院。第二,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很广。联邦宪法法院不仅审理法律审查、权力争议、公民对宪法的投诉,而且审理由联邦法院指派给它的其他案件。第三,从宪法法院的审查方法来看,德国宪法法院采取了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第四,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不一定以诉讼为重要内容。第五,从审查结果的有效性来看,具有世界性的有效性。为什么宪法法院模式是我们国家的最佳选择?

  第一,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于监督对象,否则就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其次,审查违宪的机关应当具有司法性质,即审查机关的决定具有司法效力,否则就成为一纸空文。宪法法院有这两个特点。

  第二,建立违宪审查宪法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宪法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此外,宪法法院违宪审查不仅不损害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而且是加强和落实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地位的有效手段。人大的权威和最高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和宪法的制度设计。只有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宪法制度才能得以实施,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才能得以维护。

  第三,我国宪法法院的设立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说到起诉,第一个概念是去法院“打官司”,但大多数人不会想到去委员会。也就是说,宪法法院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法律习惯的。

  第四,宪法法院的审查内容全面,审查方法多样。它能够承担违宪审查的任务,弥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

  四、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建设。

  1、宪法法院的组成和地位。

  宪法法院由18名法官、几名助理法官和书记员组成。其中,首席法官从高级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推选,由国家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任期不受限制。应当指出的是,无限制一词的理由与美国的终身司法制度不同。因为如果法官制度,可能由于法官的政治倾向,导致的破坏我们的宪政;如果规定法官的任命期系统,它可能破坏我国法治建设的连续性,因为法官的频繁变化。应该强调,无论法官的任期持续多久,他或她必须保证正确的维护他或她的职责,也就是说,他或她不能被替换或删除在他或她的任期没有法定理由和正当程序。

  宪法法院分为两个法院,每个法院由九人组成。备案考试室,或者考试室之前,负责检查的法律之前,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事后审查,或宪法诉讼室,负责事后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和宪法诉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行。

  2、审查范围。

  第一,立法的合宪性当然是其审查的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属于这一类。此外,行政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红发文件)也应成为宪法审查的对象。

  第二,执政党行为的合宪性应成为其审查的对象。因为执政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调查。“如果执政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滥用权力,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例如,“文化大革命”和党章直接指定接班人,都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三,宪法诉讼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宪法诉讼是指系统中公民提起诉讼的宪法法院最终当他们认为他们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的国家机构和他们的政府官员,和法院受理案件,判决或裁决根据宪法。当然,在公民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之前,他必须用尽所有其他法律补救办法。例如,被程伟高多次报复的郭广运,在用尽了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后,本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3、审查制度。

  第一,宪法法院可以在事前(即记录在案)或事后审查立法。但尸检必须坚持不投诉的原则。

  第二,宪法法院可以对立法进行抽象的和附带的审查。但是,附带审查只审查有争议的法律的合宪性,案件的具体问题由一审法院决定。

  4、检查程序。

  对于记录评审,可以采用书面评审。对于抽象审查,主体可以援引立法法的规定,即主要国家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但公民除外。因为普通公民可以通过担保检查来解决纠纷。摘要审查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听取意见。就附带审查而言,开庭审理的原则是开庭审理,开庭书面审理除外。但无论哪种审判,都必须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诉讼受理程序、审前程序、听证程序、裁决程序、裁决执行程序等。

  5、法律效力与制裁。

  对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实行一审终审,裁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对基本法的审查,实行二审制度。也就是说,宪法法院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只有初步审查权,最终审查权属于全国人大。

  撤销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予处罚,对立法部门也不予处罚。关键是要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实施制裁。制裁应该更具政治色彩,比如下令辞职、弹劾、罢免等等。因为没有制裁,宪法就不能执行。

  五、结论。

  通过对我国违宪审查现状的考察和对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得出只有宪法法院的模式才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只有建立宪法法院,构建相应的审查制度和程序,才能真正落实违宪审查制度,促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代写流程    
 
客户咨询
提交材料
我站受理
客户办理汇款
启动写作程序
初审
终审
交稿
客户反馈
 
最新推荐    
浅谈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辩证关 
银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发 
银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发 
银行个人客户经理先进事迹材料(三 
2015银行柜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五 
2015年关于行长岗位竞聘选拔的通 
建设银行副科级竞聘报告 
计划财务部经理竞聘演讲稿 
分行计财部总经理助理竞聘演讲稿 
网站首页 | 中央银行 | 商业银行 | 外资银行 | 农村银行 | 股份银行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 jingpinban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银行竞聘网 版权所有
电话/微信:15064013391 刘老师 豫ICP备1020855
在线QQ:806480729 9720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