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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商品流通企业促销过程中的税负比较
作者:佚名 日期:2020年09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其他公文材料

  在这篇文章中,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扣销售,返回现金、礼券,添加量不促销价格,税收负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结论为现金折扣销售方式支付增值税,添加量不溢价销售利润最大,最小利润返还现金销售。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促进经营税收。

  调整利益关系国家和纳税人的税收,无论多么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最后无论多么公平税负,税收对纳税人总是一种负担,是一种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个税收负担对企业影响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然而,税收制度往往为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了调整税负的空间,税收筹划就是在这个前提下提出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和收益的合法维护,以及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使用。它是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

  一般来说,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应该说也是一种本能,它不会因为企业所有权、组织形式、操作条件,如不同的贡献,不同,税是每个企业应该关注的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窃、渗漏和逃税。企业税务筹划是法律保护的,是法律允许的,而盗窃、漏报、偷漏税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避免进入筹划错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产品大量过剩,竞争更加激烈。一便士利润已成为许多制造商和商家的经营口号。对于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流通企业,他们一直在千方百计地吸引消费者,频繁地推出各种促销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如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现金返还、礼券等,在不提高价格的情况下增加数量。以下各段对几种基本的促进方法的税负进行了比较。

  折扣销售、现金折扣和折扣销售比较。

  (我)折扣销售。

  折价销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企业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之一。指由于购买者购进大量或大量的商品,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给予购买者的优惠价格,防止产品积压。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发票分别适用增值税后的折扣销售,如果低于其他发票,不管如何处理,财务计划征收增值税时应当扣除的销售折扣。

  案例1:商业批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客户。增值税税率为17%,不含税价格为1000万元,销售折扣为5%,同一发票上注明了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这批货物的进货成本为800万元。

  买方支付金额=950×(1+17%)=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11.5万元=950×17%-800×17%= 255000元批发企业毛利润=950-800= 150万元(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卖方承诺给买方的折扣,以鼓励买方在卖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提前付款。由于现金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所以此时的销售标志已经确定,所以税法规定现金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中扣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照销售标志计算。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批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时提供现金折扣,顾客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5%的折扣。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采购商应交34(万元)=(1000-1000×5%)+1000×17%= 11.2(万元)批发企业毛利率=1000-1000×5%-800= 1.5(万元)(三)折扣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是指对商品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优惠。根据会计制度,如果企业未能满足需求由于商品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销售确认书之后,一定折扣或津贴授予卖方,这是允许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意识到在当期实际发生。

  有严格的规则的具体操作,税法,出售的商品和购买专用发票后,如返回或销售折扣,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买方没有付款和会计处理并非如此,应当交回原税务发票并主动卖方。卖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在发票、抵扣税款及相关存根、簿记页上注明“无效”字样,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卖方在收到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不得扣除当期销项税额。如有销售补贴,卖方应按补贴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在买方付款,或付款未付,但会计处理,发票将不能退款,买方就必须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的股票退出或要求折扣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卖方,作为卖方出具红字发票的法律依据。卖方在收到证书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买方收到证书后,应根据退货的数量、价值或金额向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使用的存根和账务副本作为卖方抵扣当期销项税的证据,发票副本和税费抵扣副本应使用作为买方抵扣进项税的证据。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红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扣除未造成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以偷税论处。

  再如上述另一个例子,假设商品批发企业以10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方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决定给予5%的折扣。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折扣申领证明后,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则:

  买方支付= (1000 - 50),x(1 + 17%) = 1111.5(一万元),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0 x 17% - 50 x 17%) - 800 x 17% = = 25.5(一万元)批发企业总值(1000 - 50)- 800 = 150(一万美元)以上三个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都是一样的,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支付增值税,也大多数买家付款额。原因是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净销售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销项税很容易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负担。因此,与三种方案相比,折扣销售和折扣销售具有相同的效果,而现金折扣并没有减轻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此利润效应较差。

  不增加价格的批量销售、现金返还、优惠券销售和折扣销售的比较。

  目前,商业零售企业往往采用打折销售、礼券销售、现金返还销售、不加价销售等盈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和效果可以说各有其长处,而且税负也不尽相同。以下是对这些方法的涉税问题的比较:

  案例2:一个商场每销售1000元(含税,下同)的成本为700元(含税)。商场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所购货物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广活动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如果您购买超过1000元,您可以再选择200元。销售价格保持不变,1000元。如果你购买超过1000元,你将得到200元的现金返还。如果您购买超过1000元,您将获得200元的购物券。这些商品以八折出售。

  假设一个企业销售货物价值1000元,其税收和利润在这四个方面情况如下(由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不影响结果,他们不考虑计算,和其他操作费用不考虑简化计算):

  (一)不提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先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然后再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总价格保持不变。假如购物金额达1000元的人,再选购200元的商品,售价不变,还是1000元。这也是将利润转移给客户的一种方式。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销售成本增加到840元(700+200×70%),则:

  应纳税额=1000÷(1+17%)×17%-700÷(1+17%)×17%=23.2(元)销售毛利润=1000÷(1+17%)-700÷(1+17%)-140÷(1+17%)=136.7(元)企业应纳税额=136.7×25%=34.2(元)税后净利润=136.7-34.2=102.5(元)

  (二)购货后现金返还。

  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如果购买1000元以上,就可以得到200元的现金返还。退还的现金属于赠予,不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保证顾客能得到200元的利益,商场应该给200元现金,不交个人所得税,这是税后的净收入。税收应该由购物中心承担。因此,商场应该代客户代缴偶尔的个人所得税:

  200÷(1-20%)×20%=50元

  当商城销售额为1000元时,其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1000÷(1+17%)×17%-700÷(1+17%)×17%=43.6(元)扣除成本、捐赠现金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销售毛利=1000÷(1+17%)-700÷(1+17%)-200-50=6.4(元)

  企业应纳税额=[1000÷(1+17%)-700÷(1+17%)]×25%=64.1(元)税后净利润=6.4-64.1=-57.7(元)(三)

  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购物满1000元,发放200美元的优惠券,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发放200美元商品成本(140元),作为销售,应该计算销项税,增值税,应被视为销项税额由商店销售,给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销售1000元商品的,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

  应交增值税= 1000÷(1 + 17%)×17% + 200÷÷-140(1 + 17%)×17%(1 + 17%)×17% = 52.3(元)销售毛利= 1000÷÷(1 + 17%)-700 -140(1 + 17%)÷(1 + 17%)= 136.75(元)

  企业应纳税额=[1000÷(1+17%)-700÷(1+17%)]×25%=64.1(元)税后净利润=136.75-64.1=72.65(元)(四)折减销售额。

  这样,企业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的商品只收取800元的费用。本次销售活动的成本是700元,含税销售收入是800元。

  应缴增值税=800÷(1+17%)×17%×17%=14.5(元)销售毛利=800÷(1+17%)-700÷(1+17%)=85.5(元)企业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结合以上四个方案可以看出,方案1是最好的,方案3是不理想的,方案2即现金销售是不理想的。从上述分析可见,相同的促销,可以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程度和福利,企业税收负担和利益是不同的,从而促进效应和企业也不同,因此,企业的营销决策,应该首先分析和权衡税收负担的各种方式,相关的税收筹划。

  但是每个硬币都有两面。仅从数据看销量没有价格是最高的净利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购买心理,经常出现折扣销售,礼券的体积比非价格形式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更大的销售额,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仅仅根据单位税负和利润的大小来选择促销方案是不合理和正确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对于商场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扩大商品的销售。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其次才是对税收负担的考虑。

  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负的最小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方法,甚至可以定期更换促销方式,观察哪种促销效果最好,从而采取哪种促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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